公共服务领域及特定区域公用充电设施:公交、环卫、物流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建的专用充电设施,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、国(省)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新建的公用充电设施,按照主要充电设备(充电桩、变压器、开关柜、电缆)投资总额的 40% 予以省级补助。
其他公用充电设施:满足总装机功率 600 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 20 个以上充电桩(群)的公用充电设施,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 30% 给予省级补助。建设补助资金均为一次性补助,同一项目不可重复申领,且使用专项债资金建设充电设施不可申请奖补,公用示范站项目不在奖补范围内。
自用充电桩: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 5000 个以上的,给予 100 万元奖补;1 万个以上的,给予 260 万元奖补;2 万个以上的,给予 600 万元奖补。